二维码
  • 服务热线

    13418879174

  • 企业邮箱

    1494852546@qq.com

常见问题
技术服务

首页 > 技术服务

请大家悉知之前标准和如今标准有所区别

请大家悉知之前标准和如今标准有所区别


原:GB50493—2009 6.1.1 相对气体密度大于0.97kg/m³ (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相对空气密度小于(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时,推荐的检(探)测器安装高度应高出地坪(或楼板面)0.3m~0.6m。过低易造成因雨水淋、溅,对检(探)测器的损害;过高则超出了比空气重的气体易于积聚的高度。。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时,推荐的检(探)测器安装高度应高出地坪(或楼板面)0.3m~0.6m。过低易造成因雨水淋、溅,对检(探)测器的损害;过高则超出了比空气重的气体易于积聚的高度。

现:GBT 50493-2019 6.1.2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 m~1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 m~1m(新增)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m内,09版规范为:高出释放源0.5~2m。6.1.3 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 m~2.0m。(新增)6.1.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宜安装于大空间开放环境,其检测区域长度不宜大于100m(新增)

原:GB50493—2009 3.0.5 当现场仅需要布置数量有限的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时,在不影响现场报警效果的条件下,现场报警器可与可燃及有毒气体探测器探头合体设置。当现场需要布置数量众多的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时,此时现场报警器应与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分离设置,并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声光警示要求,分区设置。

为了提示现场工作人员,现场报警器常选用升级为105dBA的音响器,在高噪音区[噪声超过85dBA]以及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处,通常还设立旋光报警灯。

现:GBT 50493-2019 5.3.2 区域警报器的报警信号声级应高于110dBA(09版标准为105dBA),但距警报器1m处总声压值不得高于120 dBA。

条文说明:现场报警器选用,由原来105dBA的音响器修订为110dBA。

现: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 同级别的有毒气体 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条文说明: ①一级报警为气体泄漏警示,提示操作人员及时到现场巡检处理; ②二级报警为气体泄漏紧急报警,提示操作人员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③当气体泄漏需联动保护时,应采用二级报警接点信号作为联动保护条件; ④现场探测器自带的警报器接受探测器输出的一、二级报警信号,现场区域警报器接受GDS系统输出的第二级报警信号。

对于含多种有毒气体组分的混合气体,或不同工况条件下泄漏气体的 组成差异大时,当各毒性气体组分的气体浓度都有可能达到各组分的有毒 气体浓度报警设定值时,为确保生产安全,需要分别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

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释放源应按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释放源、一级释放源和第 二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转时周期或偶然释放;第二级释放源: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检测的主要对象是属于第二级释放源的设备或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