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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知识点

    城镇燃气是指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详见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在燃气的输配、储存和应用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城镇燃气系统和用户的安全,减少腐蚀、堵塞和损失,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保障系统的经济合理性,要求城镇燃气具有一定的质量指标并保证其质量的相对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条件。
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 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以常见的天然气10T和12T为例,其成分主要由甲烷和少量惰性气体组成,燃烧特性比较类似,一般可用单一参数(华白数)判断其互换性。
天然气的技术指标

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9052.1或《液化石油气》的规定;
人工煤气是指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成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人工煤气简称煤气。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 的规定。
基准气是代表某种燃气的标准气体。
 
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加臭剂是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当以很低的浓度加入燃气中,使燃气有一种特殊的、令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以便泄漏的燃气在达到其爆炸下限 20%或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即被察觉。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监控系统等组成。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总体规划。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P)分为7级,并应符合燃气设计规范中表6.1.6的要求。
表 6.1.6 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采用天然气作气源时,城镇燃气逐月、逐日的用气不均匀性的平衡,应由气源方(即供气方)统筹调度解决。在城镇输配系统中,门站和储配站根据燃气性质、供气压力、系统要求等因素,一般具有接收气源来气,控制供气压力,气量分配,计量等功能。当接收长输管线来气并控制供气压力、计量时,称之为门站。当具有储存燃气功能并控制供气压力时,称之为储配站。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燃气设计规范中表10.2.1的规定。 10.2.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 MPa)